信息来源:中国海洋报 2012-10-09
开发利用海水是解决我国沿海、海岛乃至内陆近海地区淡水资源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海水淡化产业已成为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洋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海水淡化产业的意见》(国办发〔2012〕13号),在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和依法用海原则指导下,充分发挥海洋系统优势,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快速、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具体工作意见:
支持海水淡化技术研发与应用
加大对海水淡化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小型化、一体化海水淡化装备技术,全面提升大型工程装备成套和系统集成能力及相关检验检测能力;支持开展海水淡化新技术、大型海水循环冷却技术和浓海水资源高效提取技术研究,不断增强自主技术创新水平;加快培育国家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基地;鼓励并支持自主海水淡化技术在沿海和海岛地区的工程应用,建设海水淡化示范海岛。
健全海水淡化标准体系
根据海水淡化技术特点和产业发展需要,加快推进海水淡化标准化工作,抓紧制定海水淡化工程取排水口选址、取排水计量、取排水方式及设施、排水水质、取水水源地选划等标准,制订和完善海水淡化工程设计、产品认证、运行监测、设备能耗等标准。到2015年,基本形成比较健全的、保障海水淡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标准体系。
保障海水淡化工程用海供给
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需要,在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过程中,陆海统筹、合理安排海水淡化工程用海,引导海水淡化产业科学布局。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海水淡化工程用海选址、论证评审、用海申请审批等管理服务工作,海水淡化工程海域周边的其他用海审批应充分考虑并保证海水淡化工程取水需要,严格控制海水淡化工程取水口附近的排污用海。
加快研究制定海水淡化工程用海范围界定标准,落实海域使用金减免优惠政策,优先满足应用自主技术、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海水淡化工程用海需求,保障国家级海水淡化重大示范工程用海供给。
促进海水淡化与海洋环境协调发展
沿海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海水淡化工程环评报告书论证评审、审批等管理服务工作。重点做好万吨级以上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和海洋生物种类丰富、环境条件复杂海域海水淡化工程的环评报告书审查。鼓励对海水淡化后浓海水进行综合利用,对于海水淡化后浓海水排海工程要进行充分论证,促进海水淡化与海洋环境协调发展。
加强海水淡化工程运行监测评估
组织建立海水淡化工程运行监测评估机制和技术体系,先期选取海水淡化发展较快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监测评估示范,对工程运行过程能耗、产水量、取排水量和取排水水质等主要指标,以及工程附近海域海洋环境实施监测评估,对用作饮用水水源的海水淡化工程取水水源地实施监测,严格保护取水水源地。到2015年前基本建成覆盖我国沿海地区的海水淡化工程监测评估体系,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海水淡化工程并制定海水淡化补助政策提供技术支撑。
加快开展海水淡化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估
组织建立大型海水淡化工程海洋灾害风险评估技术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大型海水淡化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时,应充分评估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海平面上升等海洋灾害影响,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工程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确保海水淡化工程选址安全和具备有效防御海洋灾害的能力。在海水淡化水已成为生产生活重要水源的地区务必要加快开展相关工作,全面加强海水淡化工程海洋灾害应急管理。
加大海水淡化宣传和培训力度
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公开海水淡化有关信息,提高公众对海水淡化的认知,培养使用海水淡化水的意识;组织开展海水淡化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组织开展海水淡化技术国内外交流,引导并支持自主技术进军国际市场,促进我国海水淡化技术与产业全面发展。